为提高我院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,保障学生人身、财产安全,维护校园正常教学、生活秩序,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,根据高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学校有关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预案。
一、成立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
(一)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
组长:张志正、刘文洲
副组长:陈楠、王海东、王洪臣
成员:芦廷峰、强嘉楠、阿布都、范亭汝、袁浩
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由学生辅导员办公室县体负责,具体成员如下:
(二)领导小组工作职责
1、遵循“教育在先, 预防在前”的工作原则,牢固树立安全意识,提高防范和教护能力。
2、定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,让学生学会生存,掌握自教本领,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。
3、负责我院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落实和执行情况。
(三)我院学生三层组织机构管理名单
总负责人:学生会主席
男生宿舍负责人:学生会副主席
女生宿舍负责人:学生会副主席
第一层学生干部组织机构:团委学生会干部
第二层学生干部组织机构:各班班委及团支部
第三层学生干部组织机构:我院宿舍管理委员会(含各寝室长)
二、主要依据
我院一旦发生突发事件,应立即启动本应急处理预案,并投入全力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。本预案是我院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的主要依据。
三、主要原则
我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,应当遵循“预防为主、常备不懈”的方针,贯彻“统一领导、分级负责、反应及时、措施果断”的原则。
四、各类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理方法
(一)学生自杀、自残、自虐性事件
1、发生自杀、自残、自虐性事件,知情人员应立即报警110、120,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及时实施教治,并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学工办辅导员或各班班主任。
2、学工办辅导员或各班班主任获悉情况后,应立即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,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,组织人员及时将伤员送至医院,主管领导应在1个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给学院党政领导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。
3、我院应及时将情况通知给学生家长,并做好家长来校的接待和安抚工作。
4、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,必要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真相不明案件的侦破工作。
(二)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
1、学生擅自离校后,知情人员应及时将情况向辅导员或有关负责人报告。
2、辅导员或有关负责人获悉情况后,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,同时及时进行调查:对去向不明的,师生应立即组织查找,及时查明该学生的去向。
3、在无法查明去向的情况下,所在单位应在2个小时内将情况向领导小组组长及学校相关部门汇报,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。
4、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,并通过各种途径继续组织寻找。
(三)交通意外、溺水身亡或其他重大恶性事故
1、学生发生交通意外、溺水或其他重大恶性事故,辅导员或其他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报警,并向分管领导汇报,同时赶赴现场进行营救或了解情况。
2、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左第时间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反映,并积极配合医院和警务部门做好对该生的教治和事故处理工作。
3、学院协同学工办做好受害者家长的接待、安抚及后事处理工作。
(四)打架、群及、绑架、暴力伤害等悲性案件
1、发生打架、群段、绑架以及暴力等恶性案件,受害者或其他知情人应立即向学院学工辅导员及学校学工处、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,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安部门报警。
2、案发后学院应急小组成员应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,配合保卫处等部门对现场实行保护、初步侦探等工作。
3、学院应急领导小组应负责通知受害者家长,并作好接待和安抚工
(五)罢课、罢考及未经批准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事件
1、当学生正在酝酿或已参加因各种原因引发的罢课、罢考及未经批准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事件时,知情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我院学工办,应在第一时间向主管组长及校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,于此同时采取相应措施,从源头进行初步阻止。
2、我院相关负责人员获悉情况后,立即赶到现场,深入学生当中做劝阻、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,防止矛盾激化。
3、领导小组做好事件处置的领导工作,及时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,并做好善后工作。
(六)火灾事故
1、发生火灾时,现场教师马上组织、疏散学生离开现场,立即拨打打电话(119)报警,同时迅速报告我院安全领导小组,我院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扑收及组织疏散工作,
2、我院领导在向学校领导汇报的同时,派出人员到主要路口等待、引导消防车辆,并组织学生救助人员,扑灭火灾。
3、消防车到来之后,学院领导要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。
五、赏罚规定
1、对在突发事件中见义勇为,积极参与抢险救灾而牺牲或受伤的师生员工,我院按有关规定上报学校请求给予报功、奖励、抚恤,救治等。
2、对突发事件迟报、漏报、瞒报、虚报的,对获悉师生发生突发事件而未及时到位进行处理的,或在处理实发事件过程中犯有严重过错的,我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六、实施
1、此方案即日起开始实施。
2、该方案由应用技术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。